产品中心
【48812】全许办(2003)15号关于填写出产许可证取证进展月报的告诉

时间: 2024-06-10 00:31:34 |   作者: 产品中心

  为了贯彻施行《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清晰各作业安排的职责和检查时限,提高作业效率,缩短发证周期,经研究决定,各作业安排于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的《出产许可证取证进展月报》(见附件一、二),全国出产许可证检查中心担任催促各环节的作业进展,并及时向有关作业安排反应信息。凡未按上述要求填写《出产许可证取证进展月报》而延误企业取证的,有关作业安排应承当对应职责。本告诉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许可证办公室担任安排公司制造条件检查的产品需填写“公司制造条件检查日期”和“查验陈述出具日期”两栏,否则不填;

  3)关于已建立检查部的产品,填写“转交检查部日期”,未建立检查部的产品,填写“转交检查中心日期”;

  2)产品检查部担任安排公司制造条件检查的产品需填写“公司制造条件检查日期”和“查验陈述出具日期”两栏,否则不填;

沪公网安备 沪ICP备1101083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