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12-23 07:30:03 | 作者: kaiyun体育最新版安装
为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巩固规范有序的烟草制品零售营商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企业和个人,经申请、受理、核查、审批,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布局原则。
第六条数量管理是以受理审批单位地域属性划分最小单元,综合考虑社会需求、网点存量、卷烟销量、人口数量、消费习惯等因素,按照一定比例动态调整指导数上限,并不定期对社会公示。达到指导数上限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原则上,农村自然村村民小组不足100户的,指导数上限为1个;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旅游景区内,指导数上限为1个;综合性商场或集贸大厅,整体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指导数上限为1个;火车站、客运站等候车大厅内,指导数上限为3个;高等学校校园内,指导数上限为3个。
第七条距离限制是两个零售点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之间最短安全通行距离不得少于50米(含50米)。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进出通道口的,应当同时符合规定的距离限制。
残疾人、军烈属等社会及有政策扶持需要放宽的优抚对象,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由本人实际经营的,两个零售点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之间最短安全通行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含30米)。
综合性商场、集贸大厅、火车站或客运站等候车大厅、高等学校校园等区域内,不受本条前款规定的距离限制。
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因转型升级为企业需要重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本条前款规定的距离限制。
第八条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本规定第七条的距离限制。
第九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申请。申请人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外商投资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条经营场所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农药、化学制剂等有毒有害物品,或易污染、有异味容易导致烟草制品变味、变质的,如:从事农药化肥、医药用品、建筑装潢、美容美发、修理清洗、海鲜产品、干调熟食等经营活动的;
(四)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不属于配套组合或者配合使用等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如:从事中小型餐饮、旅店民宿、咖吧会所、办公用品、文化体育、复印照相、通信音像、钟表眼镜、服装首饰、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广告设计、花卉殡葬、租赁中介、劳保用品、五金日杂、家居建材、零部配件、物流寄递、公益彩票等专项门类经营活动;
(五)从事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等经营活动的,如:从事母婴用品、文具、玩具、游乐等经营活动的;
(六)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基本设施和条件的;
(七)未在一楼且形成全开放式门店的,综合性商场、火车站或客运站候车大厅、娱乐服务等场所除外;
(八)具有专属用途及无法满足监督检查要求的,如公寓、写字楼、楼梯间、地下室、储藏室、车库、工地工厂、单元门内、门禁小区等;
第十一条经营模式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距离幼儿园、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的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之间最短安全通行距离在50米以内(含50米)的,依法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在有效期届满后,对属于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十二条情形的,依法不予延续。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吉林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吉市烟专〔2021〕147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巩固规范有序的烟草制品零售营商环境,根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企业和个人,经申请、受理、核查、审批,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布局原则。
第六条数量管理是以受理审批单位地域属性划分最小单元,综合考虑社会需求、网点存量、卷烟销量、人口数量、消费习惯等因素,按照一定比例动态调整指导数上限,并不定期对社会公示。达到指导数上限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原则上,农村自然村村民小组不足100户的,指导数上限为1个;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旅游景区内,指导数上限为1个;综合性商场或集贸大厅,整体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指导数上限为1个;火车站、客运站等候车大厅内,指导数上限为3个;高等学校校园内,指导数上限为3个。
第七条距离限制是两个零售点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之间最短安全通行距离不得少于50米(含50米)。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进出通道口的,应当同时符合规定的距离限制。
残疾人、军烈属等社会及有政策扶持需要放宽的优抚对象,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由本人实际经营的,两个零售点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之间最短安全通行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含30米)。
综合性商场、集贸大厅、火车站或客运站等候车大厅、高等学校校园等区域内,不受本条前款规定的距离限制。
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因转型升级为企业需要重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本条前款规定的距离限制。
第八条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本规定第七条的距离限制。
第九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申请。申请人具有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外商投资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条经营场所具有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农药、化学制剂等有毒有害物品,或易污染、有异味容易导致烟草制品变味、变质的,如:从事农药化肥、医药用品、建筑装潢、美容美发、修理清洗、海鲜产品、干调熟食等经营活动的;
(四)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不属于配套组合或者配合使用等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如:从事中小型餐饮、旅店民宿、咖吧会所、办公用品、文化体育、复印照相、通信音像、钟表眼镜、服装首饰、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广告设计、花卉殡葬、租赁中介、劳保用品、五金日杂、家居建材、零部配件、物流寄递、公益彩票等专项门类经营活动;
(五)从事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等经营活动的,如:从事母婴用品、文具、玩具、游乐等经营活动的;
(六)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基本设施和条件的;
(七)未在一楼且形成全开放式门店的,综合性商场、火车站或客运站候车大厅、娱乐服务等场所除外;
(八)具有专属用途及无法满足监督检查要求的,如公寓、写字楼、楼梯间、地下室、储藏室、车库、工地工厂、单元门内、门禁小区等;
第十一条经营模式具有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距离幼儿园、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的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之间最短安全通行距离在50米以内(含50米)的,依法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在有效期届满后,对属于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十二条情形的,依法不予延续。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吉林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地布局的规定》(吉市烟专〔2021〕147号)同时废止。